2021年度武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条件
发布时间:2022-01-28
查看更多发布时间:2022-01-12
查看更多为了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质量,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官方网站经改版升级后已于2021年1月25日恢复运行,通告如下:一、关于官网: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官方网站由中国武术协会主办,是中国武术协会开展武术段位制网络服务唯一的官方网站。二、官网登录: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官方网站有以下两种登录方法:(一)输入网址(http://dw.wushu.com.cn)直接登录。(二)登录中国武术协会官网(http://www.wushu.com.cn)后点击“武术段位”进入。三、段位查询:登录武术段位制官网,可以查询到经中国武术协会批准的武术段位人员的基本信息。四、证书下载:中国武术协会电子段位证书已于2021年1月28日起正式启用,已获武术段位人员用身份证号码和默认密码(dw20210312)登录,补齐本人信息成功后可下载电子证书。如果使用本人身份证号码无法登录,或登录后无法下载电子证书,请联系授予本人段位证书的段位制办公室补齐信息后下载本人电子证书。五、审批管理:各级段位制办公室和考试点登录段位制官网“审批管理”模块,可完成网上审批与管理。(一)各级段位考试点登录后,可查找到自己的考试点,然后进入创建“考试信息”,下载《报名信息导入模板》,导入《报名数据》,导出《考试用表》,考试结束后导入成绩,完成段位考试程序。(二)各级段位制办公室登录后,进入“考试管理”可对所辖考试点提交的段位考试信息进行审核批准,并对段位人员进行管理。六、技术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武术段位制官网运维单位华奥星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10-64912439。中 国 武 协2021年3月9日
发布时间:2021-03-25
查看更多发布时间:2021-02-05
查看更多体育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 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17日 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 招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一部分。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统筹做好考试招生和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健全制度、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为做好2021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考生,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院校(专业)及项目 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统称为招生院校。举办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院校有: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首都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河北体育学院、吉林体育学院、哈尔滨体育学院、南京体育学院、山东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大学、中北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大连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吉林师范大学、延边大学、北华大学、长春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苏州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宁波大学、绍兴文理学院、安徽师范大学、合肥师范学院、福建师范大学、集美大学、华东交通大学、南昌大学、江西师范大学、井冈山大学、赣南师范大学、宜春学院、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理工大学、烟台大学、聊城大学、曲阜师范大学、河南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洛阳师范学院、南阳师范学院、黄河科技学院、华中师范大学、江汉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湖南工业大学、衡阳师范学院、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深圳大学、嘉应学院、广西师范大学、海南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重庆师范大学、西华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陕西理工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天水师范学院、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宁夏大学、新疆师范大学、石河子大学、张家口学院、内蒙古大学、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广西大学、西藏民族大学、同济大学、暨南大学、河北工程大学、廊坊师范学院、华中科技大学、重庆文理学院、邯郸学院、南京工业大学、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等101所。 举办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招生院校有: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首都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河北体育学院、吉林体育学院、哈尔滨体育学院、南京体育学院、山东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晋中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沈阳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江苏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杭州师范大学、阜阳师范大学、集美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鲁东大学、菏泽学院、河南大学、郑州大学、河南理工大学、洛阳师范学院、商丘师范学院、黄河科技学院、湖南师范大学、吉首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海南师范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贵州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云南民族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宁夏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山西大学、西华师范学院、三亚学院、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等55所。 第三条 运动训练专业所设项目为: 冬季项目:速度滑冰、短道速滑、花样滑冰、冰球、冰壶、越野滑雪、高山滑雪、跳台滑雪、自由式滑雪(雪上技巧、空中技巧)、单板滑雪(平行大回转、U型场地技巧)、冬季两项。 其他项目:射击、射箭、场地自行车、公路自行车、山地自行车、BMX小轮车、击剑、现代五项、铁人三项、马术、帆船、赛艇、皮划艇静水、皮划艇激流回旋、蹼泳、滑水、摩托艇、举重、柔道、自由式摔跤、古典式摔跤、拳击、跆拳道、田径、游泳、公开水域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技巧、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足球(十一人制)、篮球(五人制、三人制)、排球、沙滩排球(二人制)、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橄榄球、高尔夫球、围棋、象棋、国际象棋、登山、攀岩、空手道。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所设项目为: 武术套路、武术散打、中国式摔跤。 二、报名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可按本办法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 1.符合2021年高考报名条件; 2.具备第三条所列项目之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运动技术等级称号。 第五条 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高考报名(具体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执行)。 第六条 招生院校应当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订本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招生简章,并于考生填报志愿前公布。招生简章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层次、专业方向、办学类型、学习形式、招生计划总数及具体报考条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以及报名方法步骤、专业考试要求、联系电话和其它有关事宜。 第七条 招生院校的招生简章须报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抄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招生院校必须认真履行招生简章中所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有关承诺。 第八条 考生依据招生院校招生简章要求,统一在“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www.ydyeducation.com)或“体教联盟APP”中“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系统”(以下简称“体育招生系统”)进行注册(验证考生报名资格)并报名,具体时间: 冬季项目: 注册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12:00 报名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1月5日12:00 其他项目: 注册时间为2021年2月1日至3月1日12:00 报名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3月10日12:00 第九条 考生运动等级以“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或“体教联盟APP”中“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示的数据信息为准。 第十条 2021年报名考生的等级证书审批日期为:冬季项目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其他项目为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 第十一条 考生依据公布的专业考试时间,合理选择不超过2所招生院校进行报名,并确定好志愿顺序。 三、考试 第十二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实行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三条 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政治、英语四科,每科满分为150分,四科满分为600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答。 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题和印制试卷;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试卷接收和组织文化考试,文化考试参照高考考务有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并通过机要方式将考后试卷发送指定的教育考试机构统一评阅。所有考生必须参加高考报名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四条 2021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文化考试时间: 第十五条 体育专项考试满分100分,考试分项目采用全国统考和分区统考方式,由国家体育总局委托院校负责组织实施,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体育专项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2021版)。 第十六条 2021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体育专项考试时间: 冬季项目考试时间2021年1月10日至3月15日 其他项目考试时间2021年3月28日至5月10日 第十七条 考生依据所获得的运动等级证书的项目进行体育专项考试,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项目之间不得跨项考试。 第十八条 体育专项考试将进行兴奋剂检查,兴奋剂违规或拒绝检测的考生,将取消录取资格。 四、录取 第十九条 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在不低于180分的基础上,由各招生院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综合确定本校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 专业成绩录取控制线:在不低于40分的基础上,由各招生院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综合确定本校专业成绩录取控制线。 第二十条 招生院校对持有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证书的考生,可在院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对持有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称号证书的考生,可在院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达到院校文化和专业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各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体育专项成绩3:7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计算考生录取综合分。具体公式:综合分=(文化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 第二十二条 招生院校根据本校生源情况和专业需求分项目制定招生计划(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项目不得合并),录取控制线上的考生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院校依据梯次顺序,优先录取一志愿,未完成学校招生计划的院校,再录取二志愿。 第二十三条 招生院校须于5月27日前确定拟录取名单,并上传至“体育招生系统”。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于5月31日前通过“体育招生系统”完成备案,协助招生院校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并在当年普通高考录取期间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院校子系统”完成网上录取,录取数据同当年普通高考录取数据一并上报教育部。招生院校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院校子系统”下载考生录取信息。体育总局科教司通过“体育招生系统”完成备案。 第二十四条 考生若已报名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志愿并被录取,不得放弃录取资格,同时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及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 五、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招生院校及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工作。招生院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简章、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有关信息在“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或招生院校网站至少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招生院校要公布考生咨询和申诉渠道,及时受理考生来电、来信和来访,切实维护考生正当权益。 六、其他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照所在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收取考生文化考试费用;各体育专项考试组考院校,建议按照每位考生每次考试350元收取考生体育专项考试费用。 第二十八条 招生院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其下一年度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一)擅自将按本办法录取的学生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擅自扩大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计划的; (三)擅自在生源充足前提下缩小招生计划的; (四)擅自招收未达到录取标准考生的; (五)其他违反教育部相关招生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招生院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学校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一)连续两年未按照本办法进行招生的; (二)向考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的; (三)其他违反教育部相关招生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条 考生弄虚作假,或发生考试违规行为,经查实,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6号令),取消其当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体育专业和文化考试组考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校高考招生考试组织工作要求,规范组考流程,严格考场纪律,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若发生违规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生院校及其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一经查实,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6号令)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本文出自于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
发布时间:2020-11-30
查看更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中国田径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 为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复工复产的相关要求,审慎、安全、有序恢复体育赛事和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要求。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各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结合具体赛事特点,科学研判疫情防控风险,审慎有序推进。 (三)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一赛事一方案”的要求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具体要求 (一)采取预约、限流等方式,有序开放各类运动场所。在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可开展本地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全国性马拉松等人群聚集、跨区域举办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和活动暂不恢复。 (二)在充分考虑举办地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综合研判赛事必要性和举办风险,制定严格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及突发事件预案前提下,审慎有序举办非身体接触类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活动。 (三)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等职业体育赛事,应单独制定赛事恢复工作方案,经审核评估后实施。 (四)国际性、全国综合性体育赛事暂不恢复。 体育赛事和活动的恢复工作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各单位要继续通过网络、视频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丰富人民群众体育文化生活。 体育总局统筹推进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与体育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5月29日
发布时间:2020-11-25
查看更多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 一条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 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 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 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五条 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公民提出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部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认定为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应当建立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八条 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第十九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列明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明确传习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每年向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传习计划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文化和旅游部取消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文化和旅游部。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 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文化部2008年5月14日发布的《国 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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